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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常得不到保障 亟待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
发布日期: 2021-07-12 15:49:10 来源: 华声在线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行政确认案,行政机关仅以从业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缺乏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7月10日《人民法院报》)

超龄劳动者由于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保护,因工受伤等劳动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江西省萍乡市这起案例有一定的典型性,对类似超龄工伤认定具有示范作用。笔者认为,超龄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用工荒”,但不该是毫无劳动权益保障的“打黑工”,其劳动权益保障不容忽视,“超龄工伤认定”等莫成劳动权益盲区,亟待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切实保护好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年轻力壮的劳动力减少,导致用工成本增加,一些用工单位开始使用低廉的超龄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则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劳动者超龄仍继续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不再签劳动合同。这样一来,超龄劳动者等同于“打黑工”,便游离于劳动法规保护之外。

本案例中,原告王某的母亲文某生于1966年,自2018年在某餐厅上班。文某乘坐案外人驾驶的摩托车前往餐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局以超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这看似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严重损害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相违背。法院审理根据相关法规则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形成劳动关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可以说,法院守住了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超龄劳动者由于无法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一旦因工伤亡,不能一个个都通过打官司来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消除超龄劳动者权益盲区,亟待从国家层面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等权益进行统一规范,如确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建立劳动关系,要求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参考国家工伤赔付的标准,要求用工单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而填补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缺口”。这样,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可以获得相应的商业保险赔偿,同时用工单位也规避了风险;而双方发生劳动纠纷,也可以依据用工协议来解决争端,避免扯皮、久拖不决等现象。

总而言之,不能让超龄劳动者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要充分保护好他们的合法劳动权益。(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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