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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简讯:海绵城市建设 你我共参与
发布日期: 2022-10-14 07:33:53 来源: 泸州日报


(资料图片)

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是全国第四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泸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九部地方性法规。

海绵城市建设,单位和个人怎么做?损坏海绵城市设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谁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海绵城市理念如何落实到建设项目中?1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共三十四个条款。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依法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侵占、非法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配套监测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以上损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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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责任 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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