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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实施恐吓撞击非团伙内车辆 涉恶势力黑车团伙7人被判犯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 2021-09-27 15:04:50 来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9月26日上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恶势力黑车团伙的7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开庭宣判。7人均被判犯寻衅滋事罪,其中集团首要分子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余集团成员被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拒交“份子钱”

车辆被撞

2019年起,聂某纠集焦某、朱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黑车”车队非法营运上海市宝山区地铁一号线某地铁站至附近小区的客运线路,并对外收取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予以非法牟利。

聂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堵车拦截、顶车撞车等手段,阻扰非其集团的其他“黑车”驾驶员按工作日交纳“份子钱”,否则就不能继续在上址路段拉客营运。

2020年12月某日,拒绝交纳“份子钱”的蔡先生在上址路段欲停车候客时,被胡某驾车故意撞击致车辆受损。

集团成员杨某曾经是一名受害者。2020年4月中旬,杨某开始在上址沿线兼职跑黑车。营运半个月左右后,聂某黑车集团成员便一直前后围堵杨某的车,不让其顺利做生意。几次堵车别车之后,杨某找到集团首要分子聂某,同意交纳“份子钱”,并被吸纳为集团成员。同样情况的还有集团成员胡某及费某,均是在交纳一段时期的“份子钱”后被吸纳为车队成员,逐渐形成以聂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多次实施恐吓、堵截、撞击非团伙内车辆

妄图垄断

被告人聂某为抢占当地的客运生意及达到垄断营运目的,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焦某等6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组建的微信群为平台,由聂某组织、策划、指挥,由焦某等6人积极参与,分别采用威胁恐吓、堵车拦截、顶车撞车等软硬兼施的手段,阻扰逼退其他客运车辆,或向其他客运车辆按工作日强行收取“份子钱”后准许营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中,被告人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未纠集其他被告人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份子钱”是经协商一致收取并用于发红包招揽乘客,微信聊天群中的扬言堵车并未实际实施。其辩护人另提出,堵截其他黑车的行为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标准。

其余6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罪名及量刑发表了相应辩论意见。

结合被害人陈述、各被告人的在案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为实现垄断涉案区域内黑车运营的目的,对多人多次实施恐吓、堵截、撞击非团伙内车辆的犯罪行为,并以此胁迫其他黑车司机缴纳“份子钱”,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故各被告人实施的堵截他人车辆的行为均已达寻衅滋事罪的构罪标准。

法院:认定为犯罪集团从严惩处

7人被判刑

各被告人关于其等未参与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的辩解,与事实不符。结合各被告人组织微信群即时沟通、车辆插小红旗识别运营等事实,足以认定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有预谋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已具备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应依法认定为犯罪集团。

由于该犯罪集团在涉案区域黑车运营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被告人聂某等人符合恶势力的全部认定条件,且是犯罪集团,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从严惩处。

综上,宝山法院结合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6名犯罪集团成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作者:胡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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