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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铤而走险为孕妇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发布日期: 2021-11-09 13:57:10 来源: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据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 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放开,不少家庭希望可以“儿女双全”。由于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于是有些人通过非法渠道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若发现胎儿并非自己期望的性别则选择人工流产。由于利润可观,有人便不惜铤而走险选择为孕妇提供此类服务,然而却没有认识到这可能涉嫌犯罪。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由其本人和其雇佣的李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某小区出租房内,或者由谢某某介绍的医务人员在卫生院等场所为孕妇抽取血样,随后寄送给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并从中收取2300元至4500元不等的费用。期间,有7名孕妇在得知鉴定结果后进行人工流产。经查,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余元。

近日,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多名孕妇在得知鉴定结果后人工流产,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行为不仅扰乱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侵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予以规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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